供應鏈管理服務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下方簽署之日達成。

  1. 甲 方(Merchant)
    1. 名 稱(Name):   
      地 址(Address):
      證件號(ID No.):
  2. 乙 方(Winit)
    1. 名 稱(Name): 萬邑通(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萬邑通(香港)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Address):
  3. 1.服務範圍
    1. 1.1.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獨立承包方,且乙方亦接受該委托為甲方提供在附件壹所述之服務。乙方對於甲方的貨物,通過整合和優化從采購到到達最終買方的供應鏈中的活動,為甲方提供供應鏈管理方案並協助予以實施。

  4. 2.甲方責任
    1. 2.1. 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庫存管理服務,甲方應保證貿易的真實合法性,保證委托的貨物符合買家的要求、進出口國質量標準、相關各國貿易管制法的規定,並且保證通過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的系統申報的貨物信息與實際委托的貨物信息相符,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2.2. 甲方應對貨物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依據相關國家對貨物適用的法律、規定、標準以及各種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免除乙方對貨物所負的責任。

    3. 2.3. 甲方應對貨物質量、包裝、交期、售後服務等貨物供應結果負責。因貨物質量、包裝、交貨或售後服務等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4. 2.4. 甲方允許乙方將其貨物和訂單等相關信息共享給乙方的戰略合作夥伴(不包括其他電商)。

    5. 2.5. 甲方貨物在乙方倉庫積壓時間超過12個月的,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務,並要求甲方在壹個月內自行搬離貨物,甲方未在限定期限內搬離貨物的,乙方有權對相關貨物進行處置,並向甲方收取因處置該等貨物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任何情況下,甲方拖欠費用30天以上的,乙方均有權任意處置與欠款等值的貨物以受償, 貨物價值按照申報價值計算。

    6. 2.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及其關聯公司遭受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罰款或訴訟,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均有權扣押甲方的貨物,若甲方未在限定期限內賠償乙方及其關聯公司損失的,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均有權對扣押貨物進行處置以受償,若據此不足以彌補乙方及其關聯公司損失的,乙方及其關聯公司保留繼續追溯的權利。

    7. 2.7. 若甲方使用乙方的海外倉,必須按照當地法律規定在當地稅務部門註冊VAT(Value Added Tax)號或GST(Good and Service Tax)號(若適用),且按照當地法律規定在當地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申報並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於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相關稅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合法註冊的VAT號或GST號,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VAT號或GST號。若因為VAT、GST或其他稅務問題被稅務部門起訴或者罰款,所有的責任由甲方承擔,給乙方及其關聯公司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足額賠償。

    8. 2.8. 甲方承諾對乙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地址、聯系方式、聯系人以及乙方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予以保密。甲方不得通過任何途徑將乙方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全球倉庫地址信息與聯系方式、聯系人用作為甲方子公司或代理的信息泄漏、私自使用或者放在賣家的網頁或者允許外部買家使用,除非甲方事先得到書面許可,否則甲方有義務采取措施確保相關責任方實行保密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對乙方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包括此數據信息所涉及的預期利益、既得利益以及為處理此違約責任所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以及差旅費等)。
            a) AU:律師費每小時收費為300-950AUD不等;
            b) US:律師費每小時收費為300-540USD不等;
            c) UK:律師費每小時收費為200-470GBP不等;
            d) DE:律師費每小時收費為200-400EUR不等。

    9. 2.9. 甲方合法使用乙方退貨服務時,必須按照附件三的操作細則執行。

    10. 2.10. 為了保護甲方的權益,甲方必須保管好自身的萬邑聯賬號信息,設置好密碼保護措施,壹旦賬戶操作人發生變更應及時修改密碼,以免賬號被盜用。因賬號信息被盜用所產生的後果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5. 3. 乙方責任
    1. 3.1. 提供或安排第三方提供準確及時的各項服務。

    2. 3.1.1. 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庫存管理服務,頭程服務在貨物離港時視為服務完成。

    3. 3.1.2. 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配送管理服務,尾程服務在貨物交到尾程服務承運商時視為服務完成 。

    4. 3.1.3. 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發貨管理服務,該服務在貨物交到快遞服務供應商時視為服務完成。

    5. 3.1.4. 乙方不提供到付和上門退貨服務。

    6. 3.2. 承擔乙方操作過錯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直接經濟損失。

    7. 3.3. 乙方不對貨物所涉及的清關需要的費用以及進口地政府所收取的進口物品稅負責。

    8. 3.4. 乙方只對甲方提供乙方已存在的供應鏈產品服務,對由於甲方貨物問題所產生的售後、投訴、賠償、糾紛等乙方及其服務提供商不負責任。

  6. 4. 賠償
    1. 4.1. 雙方同意,在為甲方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損毀、派送延誤、遺失,由乙方按照相應的規定予以賠償,賠償的標準以乙方最新公布的賠償標準為準。

    2. 4.2. 甲方委托的貨物不得夾有現金及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險物品,涉及到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違法物品,以及航空公司和法律規定的禁運物品。對甲方違反上述禁止規定所造成的壹切損失,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相關的損失

  7. 5.保密
    1. 5.1. 甲乙雙方因本協議而知悉對方營業上的機密、情報、計劃、產品等相關資料,雙方均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或作本協議以外的用途,否則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2. 5.2. 在合作期給予甲方的獎勵政策或合作方式等信息,甲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否則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律師酬金和費用、其他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甲方需在乙方限定的期限內賠償乙方相關的損失費用。

    3. 5.3. 除本協議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復制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4. 5.4. 雙方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終止而解除。

  8. 6. 知識產權
    1. 6.1. 甲方保證貨物的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均不違反各國相關的規定,否則,甲方承擔因此遭受的包括乙方損失在內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9. 7. 費用及支付
    1. 7.1. 甲方應對服務相關費用(包括上述需代為支付的費用)進行預付,應支付的費用將在甲方在線提交服務委托時進行確認,服務完成後乙方將壹並進行扣款,並在扣款完成後向甲方出具賬單。涉及外匯的,以扣款前壹工作日的招商銀行外匯買賣價或乙方發布的當天外匯牌價為準作相應扣款。

  10. 8. 費用變動
    1. 8.1. 因相關服務費用會隨市場調節不斷變動,乙方相關費用發生變動時,會提前通過系統公告的形式在乙方網站通知,甲方應實時關註公告內容,在公告確定的時間雙方即執行變動後的費用,甲方不得以沒有關註此類信息而拒絕執行變動後的費用。

  11. 9. 協議終止
    1. 1) 他方發生無法補救的實質性違約;

      2) 他方發生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守約方通知後未在30天內進行補救。

    2. 9.2. 協議任壹方可提前三十天通知他方無理由提前終止本協議。

  12. 10. 不可抗力
    1. 10.1. 不可抗力事件,指任壹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或情況,包括閃電、風暴、洪水、火災、地震或爆炸旋風、浪潮、山體滑坡、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在該第三方不受任壹方控制的情況下)、惡劣天氣、公敵行為、戰爭(宣戰或未宣戰)、恐怖主義、破壞、封鎖、革命、暴動、叛亂、騷亂、疫情、任何適用的政府或其他的權威、禁令、權力的法律、命令、規則或法規的結果、缺水或缺乏運輸、工業糾紛(此類糾紛不是純粹任何壹方和其員工之間發生爭執)。

    2. 10.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影響任何壹方執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1. 1) 受影響壹方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另壹方不可抗力事件,其性質和無法履行的義務;

      2. 2) 受影響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將暫停被影響的義務;

      3. 3) 受影響壹方應盡壹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

      4. 4) 受影響壹方將不承擔他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產生的損失。

  13. 11. 協議雙方的關系
    1. 11.1. 乙方是甲方的壹個獨立的供應鏈管理服務承包商,不是甲方的法人代表、代理、合資人、合夥人、雇員或有就任何目的與甲方聯合。

    2. 11.2. 雙方都不擁有任何權利或權力、責任,以任何方式代表另壹方做出陳述或保證,無論明示或暗示,或在任何方面或任何方式約束另壹方。

  14. 12.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 12.1. 本協議適用[ 中國 ]法律,排除沖突法的適用。

    2. 12.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壹切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有權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

  15. 13. 期限
    1. 13.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期限自2024年04月25日至2025年04月25日止,為期壹年。到期前壹個月若雙方無異議自動順延壹年,並以此類推。

  16. 14. 其他約定
    1. 14.1. 費用及稅費

      1. 14.1.1. 雙方將各自支付本協議的各自應繳稅款。

      2. 14.1.2. 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的壹方不應視為自動放棄。單項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任何其他或進壹步行使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放棄權利是無效的、無約束力,除非書面簽署,並僅限於書面放棄的範圍。

  17. 14.2. 棄權

    1. 14.2.1. 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的壹方不應視為自動放棄。單項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任何其他或進壹步行使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放棄權利是無效的、無約束力,除非書面簽署,並僅限於書面放棄的範圍。

  18. 14.3. 文件正本

    1. 14.3.1. 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的壹方不應視為自動放棄。單項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任何其他或進壹步行使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放棄權利是無效的、無約束力,除非書面簽署,並僅限於書面放棄的範圍。

  19. 14.4. 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4.4.1.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者規定根據適用法律被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失效,或與適用法律相沖突,其余條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響,且雙方應通過談判達成壹項盡可能接近協議本意的替代條款。

  20. 14.5. 協議修改

    1. 14.5.1 本協議經甲方在乙方網站確認後即達成壹致修改意見。

  21. 14.6. 整個協議

    1. 14.6.1. 所有與本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本協議之前任何壹方發出的意向書、建議書、先決條件、保證、賠償或陳述等與本協議規定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甲方(The Merchant):(公章)

授權代表: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乙方(Winit):

萬邑通(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萬邑通(香港)貿易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附件壹

服務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 1,2,3,4,5,6 ]項服務:

1.庫存管理

2.配送管理

3.分銷管理

4.采購管理

5.發貨管理

6.退貨管理


附件二

關於:貨物知識產權

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the goods

標題:承諾書

Subject: Letter of Undertaking

致[ 萬邑通(香港)貿易有限公司 ]:

To[ Winit(Shanghai)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我/我公司[ ]特此承諾,我/我公司有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 提供貨物給[ 萬邑通(香港)貿易有限公司 ]及其關聯公司(下稱“萬邑通”), 並且有權委托萬邑通為我/我公司提供供應鏈管理服務。通過向我/我公司提供服務,萬邑通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識貨物;並且我/我公司將賠償萬邑通因為提供供應鏈管理服務而被主張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 ] warrants that [name of Seller] has the right (including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goods to [ Winit(HK)Trading Limited ] and its affiliates (collectively “WINIT”) and to engage WINIT to provid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ervices. By providing services to me/us, WINIT will not be infring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any third party; and [name of Seller] will provide indemnity to WINIT in respect of any loss or liability incurred by WINIT in relation to any claim that, by providing the warehousing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services, WINIT is infring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a third party.

[ ](簽字/蓋章 Signature)

客戶申請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附件三 退貨操作細則

  1. 1. 甲方責任

    1. 1.1. 甲方自主、自願選擇乙方提供的退貨地址,並享有和承擔使用該退貨地址對應的權利與義務。甲方有責任與義務清晰、明確地告知其買家,該退貨地址/倉庫為第三方服務機構,不承擔甲方銷售行為或貨物所引起的任何責任與義務。當甲方銷售行為與買家引起糾紛時,乙方不負責任何由貨品或甲方服務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2. 1.2. 無RMA退貨指甲方及相關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甲方委托物流商)將沒有標識乙方RMA號的包裹退到乙方倉庫。RMA號是乙方系統為甲方的每個退貨單生成的唯壹識別號。

    3. 1.3. 甲方選擇乙方提供的退貨服務並授權乙方自主處理涉及甲方的無主貨(無主貨指無RMA且無賣家Winit ID的退貨),並同意放棄對無主貨的壹切權利。

    4. 1.4. 甲方選擇乙方提供的退貨服務,甲方的無RMA退貨享受乙方價卡約定的認領期,甲方授權乙方銷毀甲方超認領期的退貨並同意支付乙方銷毀費用。

    5. 1.5. 甲方必須通過乙方線上系統創建退貨單並明確退貨上架指令,獲取退貨所需的RMA號,啟動退貨。

    6. 1.6. 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乙方為甲方提供的退貨地址信息並合法合規地使用,承擔違規使用該退貨地址所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7. 1.7. 乙方只對甲方提供乙方已存在的供應鏈產品服務,對由於甲方貨物問題所產生的售後、投訴、賠償、糾紛等乙方及其服務提供商不負責任。

    8. 1.8. 甲方同意並保證甲方及相關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甲方委托物流商)退到乙方倉庫的貨物符合乙方海外倉收貨標準及檢視要求,否則無法享受乙方的退貨服務,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乙方保留追責權利。

    2. 乙方責任

    1. 2.1. 乙方有權按需變更退貨倉儲服務的約定,並通過EDM、微信、萬邑聯等方式通知甲方退貨倉儲服務的各種變化。

    2. 2.2. 乙方需按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供退貨地址並保證退貨地址真實、有效、可用。

    3. 2.3. 乙方海外倉收到甲方的退貨,保證在乙方價卡約定日期內完成庫內作業,實現退貨信息上網,甲方可通過郵件或萬邑聯知悉退貨信息。

    4. 2.4. 乙方需按甲方退貨單的退貨上架指令操作甲方退貨,沒有退貨單指令的甲方退貨,乙方在不違背雙方約定前提下,有權按待認領上架模式上架。

    5. 2.5. 針對甲方待認領的退貨,乙方提供乙方價卡約定的認領期並在認領到期前提醒甲方壹次。

    6. 2.6. 根據甲方授權,乙方有權自主按排合適的時間、地點、方式處理甲方退貨。

“線上中國郵政平常小包+”服務協議

本服務協議由eBay平臺賣家(以下簡稱“平臺賣家”)與中國郵政共同締結。本服務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附件及賣家所選擇的中國郵政已經發布或將來可能在萬邑聯平臺發布的各類規則,所有規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義:

eBay網站:包括所有與其相關的網站。

萬邑聯平臺:指萬邑通公司旗下用戶網站平臺,用於eBay平臺賣家向萬邑通傳輸攬收需求,包裹信息等,並進行物流費用結算。

eBay平臺賣家:指在ebay網站上銷售商品的ebay網站註冊用戶,以下簡稱為“平臺賣家”。

商品:指平臺賣家在ebay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實物。

包裹:是指平臺賣家將商品進行合理包裝、封箱並粘貼壹體化面單,符合《“線上中國郵政平常小包+”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中產品規格的包件。

服務協議:指由中國郵政制訂並公布在萬邑聯平臺上的、約定乙方與甲方客戶之間關於物流服務的標準、質量、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文本。甲方賣家在萬邑聯平臺選擇乙方服務之後、下發物流服務訂單之前,需要閱讀並同意該合同文本。

  • 壹、協議內容與效力
    1. 1.1賣家在萬邑聯平臺勾選中國郵政物流服務(“本服務”)後,本服務協議即在賣家和中國郵政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賣家應在勾選前認真閱讀本服務協議,賣家勾選本服務或向中國郵政發貨即表示賣家已同意並簽署了本服務協議;

    請賣家務必認真閱讀本服務協議。如賣家不同意與中國郵政達成本協議,請不要勾選本服務或實際使用本服務。
    1. 1.2中國郵政可能會根據需要不時地修改本協議或各類規則,包括發布新規則,並在萬邑聯平臺上公布修改後的協議及規則。修改後的協議及規則壹經在萬邑聯平臺公布後,立即自動生效,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更新後的協議及規則適用於賣家在更新後下達的物流服務訂單。如賣家不同意相關變更,應停止向中國郵政的該項服務下達新的物流訂單。賣家在協議或規則更新後下達訂單的,表示賣家接受經修訂的協議或規則。

    1. 1.3在本協議中,中國郵政及其指定集中收寄點的具體信息以中國郵政確認並在萬邑聯平臺公布的信息為準。

  • 二、服務使用限制
    1. 2.1本服務的提供方(即中國郵政)與ebay以及萬邑通的合作仍在有效期內。如本服務的提供方(即中國郵政)與ebay以及萬邑通的合作到期或提前終止,本服務協議無效。

  • 三、物流服務項目及標準
    1. 3.1物流產品名稱:

    2. “線上中國郵政平常小包+”(Online China Post Ordinary Small Packet Plus)。

    3. 3.2物流產品規格:

    4. 包裹形狀 重量限制 最大體積限制 最小體積限制
      方形包裹 小於2公斤(不包含) 長+寬+高≤90cm,單邊長度≤60cm 至少有壹面的長度≥14cm,寬度≥9cm
      圓柱形包裹 2倍直徑及長度之和≤104cm,單邊長度≤90cm 2倍直徑及長度之和≥17cm,單邊長度≥10cm
    5. 3.3服務路向及價格:

    6. 詳見附件2:《“線上中國郵政平常小包+”服務路向及價格》。

    7. 3.4物流信息反饋:

    8. 對寄往某些路向的郵件反饋收寄、收寄封發、出口封發、計劃交航信息;對寄往其他路向的郵件僅提供收寄確認信息,具體信息反饋詳情以在萬邑聯平臺公布的為準。

    9. 3.5開辦城市:

    10. 以在萬邑聯平臺公布的為準。

    11. 3.6攬收範圍及標準:

    12. 開辦城市均可提供攬收服務,對於開辦城市之外的地區均不屬於線上發貨攬收範圍,仍需賣家自行寄送至集中收寄點,具體攬收範圍和標準以在萬邑聯平臺公布的為準。

  • 四、賣家承諾其所有商品
    1. 4.1符合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及相關行業標準對產品質量、安全、包裝的要求;

    2. 4.2賣家承諾其對使用本服務的商品擁有完整的權利或取得足夠的授權,且商品本身以及賣家對商品的占有、處置(銷售)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賣家保證不會有任何第三方向中國郵政或ebay就商品主張任何權利,否則賣家將全額承擔中國郵政及ebay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律師費用);

    3. 4.3符合賣家對該商品的廣告、宣傳、說明書等展示或規定的要求;

    4. 4.4非法律、法規所定義的侵權商品、贗品、殘次品;

    5. 4.5產品包裝、說明、標簽的內容和貼附方式均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產品本身的要求;

    6. 4.6商品應以全新、完好、未受損的狀態運送至指定的收寄中心,且在交付後應是適合銷售的,並對於其本來的使用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使用,是合適和安全的;

    7. 4.7所有打印、標註、貼附的、或另行說明的商品重量、尺寸、尺碼、圖例或描述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且應當符合與前述商品有關的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規則和/或標準;

    8. 4.8若賣家所提供商品有保質期的,則送達指定收寄中心後離保質期屆滿日的期間不少於保質期的三分之二,否則中國郵政有權拒絕入庫(對於特殊的商品,須經雙方就此協商、另行約定);

    9. 4.9符合其他啟運地、目的地、中轉地的法律、法規、規則的全部要求;

    10. 4.10不含以下禁限寄物品:

      (壹)海關總署令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規定的禁運/限運物品;

      (二)中國郵政禁限寄規定的禁運/限運物品:

      1.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2.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3.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5.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6.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7.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制品等。

      8.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9.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10.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11.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

      12.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13.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14.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三)限制性物品:

      1.鋰電池、鋰電池芯、批量寄遞的幹電池等。

      2.形狀及物料與鋰電池相似物品。

      如:鋰電池形狀的電腦硬盤、以高密度材料制成的產品如水晶、水晶產品、 鎳氫電池、堿性電池、激光筆、電動剃須刀、電子血壓計、對講機、電路板、手提行李電子稱、無線攝錄鏡頭等。

      3.帶有磁性的物品。如擴音器、喇叭、音響、含變壓器的電路板等

      4.包裝使用較厚的固體泡沫,導致內包裝物品形狀、特性難以顯示,出於航空安全考慮不予通過安檢的。

      5.內裝化妝品、藥品的郵件。如:液體、粉狀、膏狀的物品、膠囊類藥品等。

      6.含有內置電池的MP3、MP4、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及戶外照明用品、登山用品等。

      7.含有幹電池的玩具、熒光棒等,沒有把幹電池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物品。

      4.11 保證包裹包裝符合要求, 以免造成貨物延遲或者是退件,導致經濟損失。

      4.11.1 外包裝長寬高之和小於90厘米,且最長邊小於60厘米。包裝材料及尺寸選擇,應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質、大小、輕重選擇適當的包裝袋或紙箱。由於寄遞路程較遠、冬天寒冷的原因請選用適當的結實抗寒的包裝材料妥為包裝,以便防止:

      (1)封皮破裂,內件露出。

      (2)傷害處理人員。

      (3)汙染或損壞其它包裹或分揀設備。

      (4)因寄遞途中碰撞、摩擦、震蕩或壓力,氣候影響而發生損壞。

      4.11.2郵寄物品外面需套符合尺寸的包裝袋或紙箱,包裝或紙箱上不能有文字、圖片、廣告等信息。

      4.12 務必正確打印中郵壹體化面單黏貼於包裹外包裝上,否則倉庫將作為無主件處理,無主件從收貨開始超過6個月將統壹銷毀處理。

  • 五、服務費
    1. 5.1本服務的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中國郵政在萬邑聯平臺公布的附件2《“線上中國郵政平常小包+”服務路向及價格》為準,賣家應認真閱讀。賣家勾選確認本協議並使用本服務,則視為已經充分了解並接受中國郵政公布的相應服務收費標準。

    2. 5.2如中國郵政變更服務收費標準,將通過萬邑聯平臺進行公布,該變更壹經公布即時生效。賣家在服務收費標準變更後所下訂單,均適用於更新後的服務收費標準。如賣家不同意變更,應停止下發新的物流服務訂單。請不要點擊同意接受本協議;如賣家繼續下發新的物流服務訂單,則視為賣家接受該服務收費標準的變更。

  • 六、費用結算及發票
    1. 6.1平臺賣家應按照中國郵政公布的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中國郵政反饋給萬邑聯平臺的包裹重量計算並向萬邑通支付物流服務費。

    2. 6.2若平臺賣家需要開具發票,萬邑通應向平臺賣家開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物流服務費普通發票。

  • 七、中國郵政的權利義務
    1. 7.1中國郵政承諾向賣家提供符合標準的物流服務。

    2. 7.2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賣家貨品損失的,中國郵政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定義。

  • 八、賣家的權利義務
    1. 8.1賣家了解並同意,本協議的簽署並不意味著中國郵政成為賣家在與第三方所進行交易的參與者,對前述交易中國郵政僅提供本協議約定之服務,不對賣家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賣家應對其所有商品獨自承擔全部責任。

    2. 8.2賣家應確保其提供的收貨人及收貨地址等收貨信息準確且完整,如因收貨信息填寫錯誤、模糊等造成的無法配送或錯誤配送,中國郵政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 九、保密條款
    1. 本協議、任何補充協議及在合作過程中涉及的任何壹方的技術、技術成果、價格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均為該方的商業秘密,壹方對另壹方的商業秘密應承擔保密的義務。但為妥善實施本協議規定的事項在必要的範圍內向律師、會計師及政府機關披露的以及被政府機關要求披露的除外。因壹方或其工作人員的責任造成商業秘密泄密,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另壹方造成的損失。本協議解除或中止後,本保密條款繼續有效。

  • 十、違約責任及協議終止
    1. 任何壹方嚴重違反本協議,造成本協議約定之合作業務無法進行或由於壹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經通知糾正後15日內仍未糾正的,視作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 十壹、有限責任
    1. 11.1中國郵政不承擔任何間接的、附帶的、衍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或利潤損失)所產生的賠償責任。

    2. 11.2中國郵政不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毀、汙染、延誤等,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3. 11.2.1由於暴亂、起義、騷亂、火災、洪水、風暴、爆炸、不可抗力、戰爭、政府行為、國際、國內法院的命令而造成的不能服務或延遲服務;

    4. 11.2.2商品自身的瑕疵及內在缺陷所引起的變質、變量、破損或滅失;

    5. 11.2.3賣家或消費者違反本服務相關服務條款等其自身的過錯;

    6. 11.2.4 其它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原因。

  • 十二、協議期限及終止
    1. 12.1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協議終止:

    2. 12.1.1本協議任何壹方均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

    3. 12.1.2中國郵政與ebay以及萬邑通的合作終止的,本協議同時自動終止;

    4. 12.1.3任何壹方按照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終止本協議;

    5. 12.1.4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 十三、爭議處理及其他
    1. 13.1本協議中如有任意壹款無效或者無法實施,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 13.2本協議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協議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處理。如有爭議,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